财政部答南都:对小微企业个体户特殊支持 把该减税费减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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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答南都:对小微企业个体户特殊支持 把该减税费减到位
2023-08-04 14:16:00
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打好宏观政策组合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其中,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魏岩介绍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10项税费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均将执行到2027年底,“体现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支持,以提振企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他说。
  那么,财政部门将如何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发挥实效?会上,魏岩在回应南都记者提问时表示,将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扎扎实实把该减的税费减到位,让政策红利更好惠及经营主体。
  具体来说,一是指导地方财税部门准确把握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费政策内容,落实落细政策举措,不得削弱政策力度。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财税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做好效果监测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突出问题。
  二是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禁征收“过头税费”、违规揽税收费、虚增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目录以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监测各类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
  三是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各级财税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政策宣传,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开展政策宣介,加强直接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辅导,帮助企业及时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
  魏岩介绍,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10项税费优惠政策进行部署安排,具体是:将4项阶段性政策,在优化完善并加大支持力度的基础上,统一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一是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二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授权地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调整为统一减半征收;三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四是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的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为使经营主体更大程度享受政策红利,确保尽享快享,优化完善后的上述4项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其次,将其他6项阶段性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一是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缴。二是小额贷款税收优惠。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是融资担保及再担保税收优惠。纳税人为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借款合同税费优惠。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是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六是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额70%抵免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继续按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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